疫情措施百科知识(疫情措施百科知识内容) 2025-04-19 09:55:41 0 0 卫生防疫法全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 “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交通工具”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 “国境口岸”指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 第三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工作的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五条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第六条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对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时受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如果乘交通工具出境,检疫医师应当将这种情况在出境检疫证上签注,同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 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该场所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经卫生检疫机关查验,并签发尸体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第八条 来自国内疫区的交通工具,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向到达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报告,接受临时检疫。 第九条 在国内或者国外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请国务院决定采取下列检疫措施的一部或者全部: (一)下令封锁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有关区域; (二)指定某些物品必须经过消毒、除虫,方准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 (三)禁止某些物品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 (四)指定第一入境港口、降落机场。对来自国外疫区的船舶、航空器,除因遇险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没有经第一入境港口、机场检疫的,不准进入其他港口和机场。 第十条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的货主要求在其他地方实施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给予方便,并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第十二条 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查。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或者被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等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并签发卫生处理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检疫机关对应当实施卫生检疫的邮包进行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时,邮政部门应予配合。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邮政部门不得运递。 第十四条 卫生检疫单、证的种类、式样和签发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二章 疫情通报 第十五条 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国境口岸有关单位以及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通报;发现检疫传染病时,还应当用最快的办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时,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通报。 第十七条 在国内或者国外某一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宣布该地区为疫区。 防疫九不准最新规定? 疫情防控“九不准”政策: (一)不准随意将限制出行的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扩大到其它地区。 (二)不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强制劝返、隔离等限制措施。 (三)不准随意延长中、高风险地区管控时间。 (四)不准随意扩大采取隔离、管控措施的风险人员范围。 (五)不准随意延长风险人的隔离和健康检测时间。 (六)不准随意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为急危重症和需要规律性诊疗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七)不准对符合条件离校返乡的高校学生采取隔离等措施。 (八)不准随意设置防疫检查点,限制符合条件的客、货车司乘人员通行。 (九)不准随意关闭低风险地区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的场所。 乙类乙管单位疫情防控措施和做法? 关键词解释:乙类乙管单位是指非医疗机构,但是在疫情期间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单位,如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 深入分析:乙类乙管单位在疫情期间需要采取全面、严格的防控措施,以确保员工和公众的健康安全。首先,应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包括体温检测、健康问询等,对于有疑似症状的员工应及时隔离并进行核酸检测。其次,应加强场所消毒,对于公共区域、办公设备等进行定期消毒,确保环境卫生。此外,乙类乙管单位还应推行分散办公,减少员工聚集,降低感染风险。同时,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公众的防控意识,加强个人防护措施,如佩戴口罩、勤洗手等。 优质建议:乙类乙管单位在疫情防控中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1. 制定详细的防控方案: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防控方案,包括员工健康监测、场所消毒、分散办公等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和具体操作流程。 2. 加强员工培训:对于防控措施的具体操作方法、个人防护措施等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控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定期开展演练: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防控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4.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公众的防控意识,增强大家的防疫信心。 5. 做好应急准备:在防控措施不力或出现疫情暴发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同时,应做好疫情期间的物资储备和供应保障工作,确保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乙类乙管单位在疫情防控中需要采取全面、严格的措施,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场所消毒、分散办公等措施,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公众的防控意识,做好应急准备,以确保员工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