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烈妇的奇闻故事,宋朝烈妇的奇闻故事有哪些

明初民间妇女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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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妇女贞节观问题上,明朝统治者尤其提倡理学的节烈观,是前所未有的。

明朝开初就开始对贞洁、节烈妇女进行一定的奖励:一方面把旌表贞女、烈妇在制度上做了详细规定。

洪武元年(1368年)颁布诏令指出对孝顺的子孙,义气之夫,贞节之妇,旌表其门闾。

官府也开始建立贞节碑坊,以此来表彰贞节妇女。

另一方面,官府也采取了一系列奖励措施。

洪武元年朱元璋下诏规定寡妇三十岁以前夫君去世而一直坚守直到五十岁以后不改嫁者,对其进行旌表,除免其本家差役。

而且还将保举节妇规定为地方官的职能,不尽力者将会受到处罚。

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张榜告示天下,地方官员在乡里有贞洁烈女,则应该要上报,如若不报者,会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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