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知识百科大全-结核病防治知识百科大全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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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统筹基金补偿(1)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补偿:严格按照《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2)慢性病门诊统筹基金补偿:将常见慢性病分为Ⅰ、Ⅱ两类纳入门诊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其中:Ⅰ类慢性病病种包括: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肾病综合症、终末期肾病、肾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特发性紫癜、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精神病、癫痫病、银屑病、白癜风、强直性脊柱炎、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帕金森氏病共16种,补偿比例为60%,不设起付线,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凭合医证、疾病依据、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票(含清单)、患者和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县农行卡复印件到县合医中心办理补偿。Ⅱ类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脑血管后遗症致神经功能损伤、糖尿病合并心脏病、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糖尿病合并肾病、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性结核病、布病、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共15种,按实际门诊药费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55%,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00元,凭合医证、慢病卡、患者或签字人身份证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直接办理补偿。对慢性病补偿各乡镇卫生院要严格的登记、审核、鉴定确认,填写《慢性病大额门诊申请审批表》,机打发放《慢性病门诊就诊卡》。乡镇卫生院可直补的慢性病病种,要优先补偿。一次性取药量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不得滥用辅助药物,严禁使用与《慢性病门诊就诊卡》上病种无关的药品。2、住院统筹基金补偿: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挂网,实行同级互认,以医疗机构评审级别制定补偿方案,具体如下: 3、起付线设置: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均要按以上方案设置起付线。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和194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老年人住院补偿比照同级医疗机构减半扣除起付线;肿瘤病人年内因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的,只扣除一次起付线。 4、封顶线设置:每人每年获得住院补偿的封顶线为15万元。列入提高保障水平范围的重大疾病不计当年封顶线计算基数。 5、住院分娩补偿:参合孕妇正常产住院分娩,每人次定额补助500元。对剖腹产住院分娩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属住院正常分娩的,定额补助后,筛查费用另按住院补偿标准计入母亲住院费用中补偿;属剖腹产的,筛查费用纳入母亲住院费用,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6、扩大住院补偿范围:将非刑事责任方参合农民意外伤害和交通事故发生的住院费用列入补偿范围,但1954年12月31日之后和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首次外伤患者补偿比例降低10%;将上年度1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婴儿视为错过本年度缴费期,可随参合母亲或父亲执行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与母亲或父亲合计一个封顶线。对于新生儿、婴儿单独计费的住院费用,起付线执行降低50%的规定,但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本;继续将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血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同级住院补偿标准执行,每半年累计一次起付线到县合医中心进行结报,补偿材料同Ⅰ类慢性病。此五类病种不再享受慢性病补偿规定。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首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项目按照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合计补偿数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7、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实施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2类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省、市、县定点医疗机构统一限额付费标准,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不设起付线,按实际发生医药费用的70%补偿(见附件2),且只享受一次70%的补偿政策。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按每次实际发生医药费用补偿70%,累计不超过病种最高年限额付费标准。但不在定点医院治疗、不采取本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见附件2)或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均不列入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范围,按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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